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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撤销权与取回权:哪些财产还能拿回来?附两个典型判例

发布时间:2026-10-01 作者:债通宝 · 债权研究室

<p>进入破产,不代表"钱都拿不回来"。破产撤销权与取回权,是债权人把已被转移或本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"拿回来"的两把钥匙。</p> <p><strong>一、撤销权:</strong>追回临界期内的不当处分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一定临界期内(如受理前一年内无偿转让、明显不合理低价交易;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且已具备破产原因),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,追回财产归入破产财团。</p> <p><strong>二、取回权:</strong>拿回"本来就不是债务人的东西"标的物权属清晰属于权利人(如寄售品、租赁设备、保管物、错汇款项)的,权利人可向管理人主张取回,不列入破产财产分配。</p> <blockquote>📋 案例实录|J 公司破产受理前 5 个月,向关联方一次性清偿 500 万元,彼时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。管理人依撤销权提起诉讼,法院认定属临界期内个别清偿,判决撤销并追回 500 万元,回归普通债权池统一分配。另一案中,K 公司债权人将自有设备寄存于债务人车间,债务人破产后该债权人凭权属凭证与保管协议成功取回设备,未受破产波及。</blockquote> <p><strong>⚠️ 撤销权有行使期限与举证责任,发现可疑转移的应尽早固定证据并请求管理人行动;逾期或证据不足将难以追回。</strong></p> <hr> <p><strong>债通宝 · 破产债权处置服务</strong></p> <p>债通宝(www.zhaitongbao.cn)提供债权市场、处置服务、债权参考估价与 25 款实用工具一体化服务,覆盖从债权发现、估值、收购撮合到参与破产重整 / 清算分配的全过程,帮助债权人把"账面债权"变成"可回收现金"。</p> <p>债通宝债权市场 →<br>债权处置服务 →<br>债权参考估价 →<br>全部实用工具 →</p> <p><small>【免责声明】本文为破产法律与实务科普,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;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与破产管理人,并以法院与管理人公告为准。</small>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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